4月17日21時10分,蔣某駕駛皖H1P760號的小型轎車,行至太湖縣102縣道10公里加600米處,被太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三中隊(徐橋交警隊)民警攔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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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勤交警通過酒精探測棒發現駕駛人有酒駕嫌疑后,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行駛證時,沒想到駕駛人告訴執勤民警:“我的證件全被你們中隊拿去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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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該駕駛人蔣某某于4月15日晚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交管大隊三中隊民警查獲,交管大隊三中隊對其作出了罰15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其駕駛證一次性記滿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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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某某仍不思悔改,還不到3天,就再次酒后駕車被三中隊民警查獲,此次經現場用呼氣式酒精含量測試儀對其進行測試,結果為35mg/100ml,達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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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大隊三中隊依法擬對蔣某某的違法行為合并給予罰款22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同時吊銷其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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