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電子商務在拓市場、擴內需、促轉型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優化電子商務發展環境,加快推進我縣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根據《太湖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太政秘〔2016〕19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設立電子商務發展專項獎勵基金 縣財政統籌安排1000萬元獎勵基金,支持我縣電子商務發展。主要用于培育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運營、電子商務產業集聚園區、電子商務服務平臺、電子商務配套支撐體系、電商示范企業及網商自主品牌創建、農村電子商務服務站等項目。 二、電子商務發展扶持政策 (一)支持培育發展電子商務經營主體 第一條 借助淘寶網、京東商城、阿里巴巴、蘇寧易購、Amazon(亞馬遜)、敦煌網、源網等國內外主流電子商務平臺開設網店進行在線銷售,連續經營一年且年線上銷售額達到100萬以上的本縣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經認定后按平臺收取基礎服務費用(不含質量保證金,需提交平臺公司正式發票)的5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5萬元。 第二條 對本縣企業自建獨立電子商務平臺,在商務部“網絡零售第三方平臺交易規則備案系統”按規定進行備案,依法運營且平臺后臺數據顯示年線上銷售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按照平臺建設實際投資額(主要包括建立平臺所需的軟件、硬件、系統集成、運行維護及必要的固定資產投入等)的2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三條 對通過B2C或C2C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地方產品,實現網絡年銷售收入首次突破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5000萬元的電子商務企業(農副產品、旅游產品企業線上銷售額突破40萬元、80萬元、25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2500萬元),分別按2萬元、3萬元、5萬元、10萬元、15萬、2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對本縣電子商務企業(含個體網店)的網絡宣傳推廣、購買流量費用實際支出的2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補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第五條 對我縣經營本地土特產的個體網店連續經營一年以上且年網絡銷售額達1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0.3萬元的獎勵;屬于精準扶貧對象、殘疾人自主創業的,獎勵提高至0.5萬元。 第六條 鼓勵電子商務企業進駐電商產業園,對進駐園區正常運行滿6個月的企業,年網絡銷售額達到4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 第七條 經縣政府授權在淘寶、京東商城等主流電商平臺上開設太湖優勢產業專區、地方特色館的運營主體,運營半年以上、上線地方產品50個單品以上且當年網絡銷售額達到50萬元以上,經考核驗收合格后,給予每個館運營維護費10萬元。 第八條 加快農村電商發展,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農村電商服務中心和行政村村級電商服務站,為村民提供網絡代購、網貨供需信息采集、網貨代銷、物流快件收發等服務。運營半年以上并經縣商務、財政部門驗收合格,縣級中心給予10萬元補助,每個鄉鎮服務中心、行政村村級服務站各給予0.5萬元一次性補助(貧困村補助標準另行制訂)。 第九條 對在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上銷售本土企業生產的產品,年銷售額首次突破10萬美元、50萬美元、100萬美元的企業,在享受相關出口政策的同時,分別給予1萬元、2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支持電子商務(產業、孵化)平臺建設 第十條 支持電子商務(產業、孵化)園區建設。鼓勵經濟開發區、各鄉鎮和企業建設電商(產業、孵化)園區;鼓勵將閑置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商務樓宇、沿街店鋪等改造為電商樓宇,發展電子商務。 對于統一招商運營、統一物業管理,具備電子商務企業運營所需的配套服務設施,縣城規劃區內電商企業辦公用房等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鄉鎮級電商企業辦公用房等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且入住率達到80%以上的電子商務(產業、孵化)園區,給予獎勵。 (1)支持電子商務園區樓宇前三年免租,后三年房租減半。對于自建房產且倉儲面積不超過50%的電子商務園區,給予運營主體7元/㎡/月的補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5萬元。 (2)實行裝修補助。經縣有關部門審計后,對電商產業園實際裝修費用按總額的30%進行補助,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自建廠房不在此列)。 (3)實行水電、寬帶費用補助。對園區內電子商務企業用水、用電、用氣與工業企業同價。服務器本地托管(租賃)和寬帶使用費,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3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補助額最高不超過2萬元。 (4)鼓勵園區實施青年創業計劃。電子商務園區為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大學生回歸工程”人員、大學生村官、農村青年、退役軍人等提供就業與創業的平臺。建設青年就業創業見習基地的,經團縣委授牌后,一次性給予基地建設補助資金2萬元。 (5)給予入駐縣級電子商務產業園開展半年以上業務的物流企業、快遞公司一次性獎勵0.5萬元。 第十一條 對年收發快件達到10萬件、50萬件、100萬件的快遞企業,分別給予1萬元、2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年發送快件100萬件以上的電商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三)支持創建電子商務示范工程 第十二條 鼓勵園區創品牌。被評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電子示范園區的電子商務(產業、孵化)園區,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 獲得國家和省、市電子商務示范(優秀)企業的,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和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組織開展太湖縣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示范村(社區)評選,對獲得太湖縣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示范村(社區)稱號的給予1萬元的獎勵。(評選辦法另行制訂) (四)支持開展電子商務培訓服務 第十四條 對在本縣注冊并在省和國家電子商務平臺按時報送電商交易數據且年電商交易額超過100萬元的電商企業一次性給予1萬元的獎勵;對報送數據的統計人員給予每月200元的通信費補助(每個企業僅限1人)。 第十五條 支持電商行業協會建設,每年補助經費3萬元用于開展重大活動。 第十六條 縣政府每年安排最高不超過4萬元的電子商務專項培訓經費,由實施培訓機構向縣商務局提前報備培訓方案并經審核同意后組織培訓,予以補助。 三、其它 第十七條 扶持政策資金由符合條件的主體自行申報,經縣商務局會同縣財政局審核后,報請縣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 同一企業不重復享受同一項目或參照我縣同一獎補考核依據的項目扶持政策;對獲得上級補助獎勵但由縣級財政給予配套的,不再享受縣級同類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當年發生食品安全、侵權、欺詐、商業賄賂、安全生產事故或其他違法事件的電子商務企業(網店),取消其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企業提供的合同、發票、后臺數據必須真實、有效,對以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補助資金的,將依法追償,情節惡劣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扶持政策執行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由縣商務局會同縣財政局解釋。 |